新闻资讯

  • 13
    2017-11

    调解网2017第二季度《工作简报》

    1、开展“法律热线”公益活动2017年4月-6月,“调解网”与武汉晨报法治版共同主办了“法律热线”公益活动2017年第4期至第6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了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涂凌律师等21位执业律师在“晨报律师在线”在线解答了武汉晨报读者的法律咨询,并在必要的时候当面提供了法律咨询。 2、开展“社区说案”公益活动2017年4月-6月,“调解网”与共青团湖北省委、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团市委权益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江岸区司法局普法办、江岸区团区委、江岸区教育局共同举办了“社区说案”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和第2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周静雯律师等29位执业律师参加了公益活动,为青少年人提供法律知识讲解、普法宣传。 3、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7年4月-6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江岸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7年第5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了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张梦娟律师等6位执业律师,对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做了审前“社会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4、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7年4月-6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江岸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7年第4期至第6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了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冯凡律师等6位执业律师或持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 陪同涉罪未成年人接受讯问(询问),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5、开展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 2017年4月-6月,“调解网”与武汉市妇联、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7年第2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马小债律师等11位执业律师参加了公益活动。在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解答妇女儿童的法律咨询、婚姻及家事调解,为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适时提供法律援助。 6、开展“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4月-6月,“调解网”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第2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刘艳珍律师等4位执业律师参加了公益活动,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提供解答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 7、“调解网”代表参加“商事仲裁涉外因素及临时仲裁问题”研讨会2017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研究基地”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了“商事仲裁涉外因素及临时仲裁问题”专题研讨会,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参会嘉宾进行了深入和热烈的讨论。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监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宫步坦参加本次会议,并以“中国临时仲裁肇端的政策背景与未来走向”为主题发言,并介绍了“调解网”在商事调解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等领域的相关实践经验。8、“调解网”与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举行签约仪式2017年6月1日,“调解网”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签订合作协议,正式建立合作关系。洪山区检察院秦羽工作室负责人秦雨、检察官柳岚,“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负责人彭佩佩参加签约仪式。双方承诺紧密合作,充分发挥未检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的独特优势,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维权公益事业。(编辑:付阿北)

  • 13
    2017-11

    调解网2017第一季度《工作简报》

    1、开展“法在社区”公益活动 2017年1月-3月,“调解网”与武昌区民政委、武昌区妇联、武昌区总工会、武昌区社区志愿者协会、武昌区青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了“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至第4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蒋智等8位执业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志愿者(居民调解员)参加了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参加居民调解。 2、开展“法律热线”公益活动 2017年1月-3月,“调解网”与武汉晨报法治版一同主办“法律热线”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至第3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了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冯凡律师等14位执业律师在“晨报律师在线”在线解答了武汉晨报读者的法律咨询,并在必要的时候当面提供了法律咨询。 3、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 2017年1月-3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江岸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至第3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王永芳等3位执业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 陪同涉罪未成年人接受讯问(询问),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4、开展“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1月-3月,“调解网”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调解网”从在线报名的公益法律人中,遴选并推荐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马威律师等4位执业律师参加了公益活动,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供解答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5、“调解网”入围武汉市妇联“家-公益”服务大赛项目库 2016年武汉市妇联和东西湖区民政局联合举办武汉市“家·公益”服务项目大赛。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有135个项目提交了项目书。经过初审 、复审和路演等相关环节,30个项目脱颖而出,最终入围“家.公益”服务项目大赛项目库,申报组织将入驻武汉市女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东西湖区社会组织孵化园)。2017年1月22日,武昌居民调解中心成功在申报的135个项目中脱颖而出,成为获奖的30个项目之一,被评选为“最具潜力项目奖”,即将入驻武汉市女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6、“调解网”发起创始人在湖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座谈会上建言2017年2月22日,在全省检察长会议期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邀请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民监督员(简称“两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两员”对湖北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出席座谈会并发言。“调解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刑法学教授莫洪宪,“调解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温世扬先后发言。“调解网”发起创始人、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周冶陶建议,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互联网+”突破地域限制的优势,方便快捷地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员及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配合全省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普遍推行“互联网+社会化支持体系”。 7、“调解网”代表参加中欧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早期介入研讨会2017年2月28日-3月2日,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与欧方执行机构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协会共同主办的中国-欧盟法律援助合作项目“法律援助早期介入研讨会”,在广州市举行。本次会议参会嘉宾近百人,包括来自欧盟各国和中国法律援助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幕式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交流合作处处长左秀美主持,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中欧法律援助合作项目组组长戴乐彤等嘉宾在开幕式上致辞。“调解网”代表、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监事宫步坦在“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民间法律援助提供者在早期介入服务中的互动”环节发言,发言题目是“互联网型社会组织提供早期干预法律援助服务的实践——以“调解网”的公益法律服务模式为例”,分别从“调解网”的“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调解网”提供早期介入及法律援助服务的各种公益活动、“调解网”的网上调解程序、政府法律援助与“调解网”的合作与互动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8、“调解网”与山西爱邦青少年社会关护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 2017年3月31日,“调解网”与山西爱邦青少年社会关护服务中心正式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关系。山西爱邦青少年社会关护服务中心是由共青团山西省委主管,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和权益保护综合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学习和工作协助,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公益事业的开展。(编辑:付阿北)

  • 09
    2017-11

    调解网负责人讲解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及取证技巧

    2017年10月25日,武汉市妇联“心花绽放”心理咨询项目团队举办了心理咨询师法律知识交流会,“调解网”总干事曹红玲律师参加了此次交流会,并为参会人员做了题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讲座。 曹律师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在场值班咨询师介绍:因家庭暴力希望离婚的案例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并详细介绍了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技巧。 曹律师也提到,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家暴的证据,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很容易忽略的,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1、在遭受家庭暴力时: 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3、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进行劝阻、调解。4、视听资料和物证: 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物证包括:受伤部分及时拍照,保留照片和致伤工具等等。5、书面证据: 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 07
    2017-11

    调解网负责人参加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2017年11月4-5日,由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承办,信诚人寿湖北分公司、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和“调解网”协办的“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保险法制创新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各省市的保险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力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湖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万学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群星、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涛等嘉宾在开幕式上致辞,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尹田教授作工作报告。 与会嘉宾围绕保险法的基本问题、保险合同法之解释与适用、保险合同法的新问题、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制度创新这四个主题,阐释了保险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实务经验。湖北省律师协会网络信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监事宫步坦,“调解网”保险纠纷部负责人董晓进,“调解网”互联网协调专员刘文昭参加了本次会议。中心监事宫步坦以《专业、效率、公益、共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保险纠纷的第四方调解实践》为题发言,他首先分析了保险纠纷传统第三方调解存在的弊端及局限性,介绍了在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背景下,“调解网”倡导和实践的“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保险纠纷第四方调解机制,有效地将保险人也作为保险纠纷调解协议的签订一方,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而更具有公平性、中立性、效率性和及时性,实现创新保险行业治理体系和推进保险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后,部分与会代表对于“调解网”以第四方调解机制解决保险纠纷的模式和实践予以高度评价。(编辑:刘文昭)

  • 30
    2017-1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7第10期完结

    2017年10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10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7第040号案件(未成年人S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夏检未检未委调【2017】2号); 2017第041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开检未未委调【2017】1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2、胡 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3、沈 超(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编辑:付阿北)

  • 13
    2017-10

    “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完结

    2017年6月—9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公益活动2017年第1期在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本活动由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办,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协办。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3年以上律师),在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室为居民及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纠纷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本期活动致谢: 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 涂 凌(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余小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 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 锐(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 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熊敏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佩佩(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 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培芬(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向 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费 薇(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光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 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编辑:付阿北)

  • 09
    2017-10

    “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第3期完结

    2017年8月-9月,“第三方法律服务”公益活动2017年第3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与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合作举办,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期活动无公益支持方。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执业律师)作为“第三方法律服务”的代表,在武汉经开区法院、青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江夏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为居民和弱势群体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诉前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法律人:1、曹红玲("调解网”总干事);2、马 威(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3、刘艳珍(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4、张 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5、向 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6、熊彩彩(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7、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8、张梦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9、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10、胡 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11、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12、王 维(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13、严 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4、关 欣(“调解网”家事法律服务部 负责人);15、向 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编辑:付阿北)

  • 09
    2017-10

    武汉市妇联“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7年第2期完结

    2017年7月—9月,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与法同行”公益活动2017年第2期在武汉市妇联进行。本活动由武汉市妇联、武昌区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 活动期间,"调解网"根据公益法律人的网上报名,遴选以下法律服务志愿者,在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解答妇女儿童的法律咨询、婚姻及家事调解,为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本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1、王秀菊(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2、苏明月(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3、马小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4、高丽君(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5、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6、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编辑:付阿北)

  • 30
    2017-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7第9期完结

    2017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7年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其委托,在下列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2017第021号案件(询问强奸案未成年证人CXX,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2号)2017第022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3号);2017第023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4号);2017第024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诈骗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代到【2017】6号);2017第025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诈骗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代到【2017】7号);2017第026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罪,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洪检未未代到【2017】25号)。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合适成年人):1、陶 晶(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2、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3、董娟娟(湖北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4、彭 阳(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 30
    2017-0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7第9期完结

    2017年9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第9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居民调解研究中心、调解网共同举办,并得到了“希望伴飞计划”A类项目资金支持。本项目负责人: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维权部部长。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法律服务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以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在武汉市进行了调查,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2017第024号案件(未成年人HLL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2号); 2017第025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3号); 2017第026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4号); 2017第027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3号); 2017第028号案件(未成年人D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4号); 2017第02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5号); 2017第030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6号);2017第031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委调【2017】17号);2017第032号案件(未成年人W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7】8号);2017第033号案件(未成年人Y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7】9号);2017第034号案件(未成年人GXX涉嫌抢劫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武江检未检未委调【2017】10号);2017第035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2号);2017第036号案件(未成年人C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3号);2017第037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4号);2017第038号案件(未成年人ZXX涉嫌盗窃、诈骗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应检公诉未委调【2017】5号);2017第039号案件(未成年人LXX涉嫌盗窃罪一案,司法机关编号:洪检未未委调【2017】2号)。 本期活动致谢:法律服务志愿者(社会调查员):1、姚 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2、夏黎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3、胡 丽(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4、彭佩佩(“调解网”未成年人公益部负责人);5、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6、曹红玲(“调解网" 总干事);7、王 枫(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8、魏 征(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9、杜 柯(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10、徐 璐(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1、梁培帆(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2、饶梦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3、陈敬业(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4、吴 炜(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15、刘巧蓉(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