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 02
    2014-03

    未成年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4第2期完结

    2014年2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4年第2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并得到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的公益支持。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 居民调解员 作为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2014第006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136号)、2014第007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代到[2014]04号)、2014第008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抢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154号)、2014第009号案件(未成年人XX涉嫌抢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代到[2014]05号)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 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支持: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居民调解员(合适成年人): 1、赵波(武汉纺织大学 副教授、法学博士)2、胡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益支持: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居民调解员(合适成年人):3、郑雪芹(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法学教师) 4、刘斯凡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

  • 20
    2014-02

    调解网2013年度工作总结

    一、日常公益活动1. 开展“法在社区”公益活动2013年,“调解网”分别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武昌区政协社会法制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武昌区妇联、武昌区团委、武昌区司法局、武昌区总工会、江岸区总工会、江岸区司法局、东西湖区司法局常青花园司法所、洪山区梨园街道办事处、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武汉基督教青年会、归元禅寺等单位共同举办了28期“法在社区”公益活动。“调解网”累计遴选并推荐了94位居民调解员和18位法科学子志愿者参加“法在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居民调解。 2. 开展“社区说案”公益活动2013年,“调解网”分别与武昌区消费者协会、百步亭花园现代城社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法律系共同举办了“社区说案”公益活动,讲解各类案例,进行法治宣传和公益普法。 3. 开展 “法律热线”公益活动 2013年,“调解网”与武汉晨报法治版共同举办了3期“法律热线”公益活动。调解网遴选并推荐3位居民调解员,分别在“晨报律师在线”解答读者的法律咨询。 4. 开展 “法在援助”公益活动 2013年,“调解网”接受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委托,遴选并推荐居民调解员,承办其委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5. 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3年,调解网与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了4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调解网”遴选并推荐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等10位居民调解员,对6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做审前“社会调查”, 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6. 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3年,“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了两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调解网”遴选并推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慧等7位居民调解员,共10次作为“合适成年人”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 陪同涉罪未成年人接受讯问(询问),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二、其他活动1. 调解网与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举行合作签字仪式2013年1月7日晚,在“杨霞律师从业33周年答谢晚宴”上,举行了“调解网”与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合作签字仪式。“调解网”发起创始人周冶陶女士与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李云雄理事长分别代表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 2. 调解网参加“洪山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活动分享会”2013年6月18日上午,由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策划举办的“洪山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活动分享会”在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举行。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洪山区司法局秦瑞林局长、刘从元副局长、社区矫正办公室熊科长、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室车厚芬主任、调解网律师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10多位社区矫正志愿者及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3. 调解网参加“值班律师试点经验交流工作会”2013年7月19日,“值班律师试点经验交流工作会”在武汉市军悦假日酒店举行。本次会议由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举办,湖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孔焰,上海市浦东区法律援助指导处处长孙玉,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张丽霞主任,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吴志军,黄冈市罗田县司法局副局长郭俊,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利钊,荆州市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袁纯明、邓永斌,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风博士、项目主管丁鹏,调解网律师代表曹红玲等参加本次交流会。 与会人员就“如何认识刑事羁押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现状和需求”、“值班律师试点应具备的条件”、“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关于值班律师的联络协调制度”、“值班律师遴选与培训”、“值班律师工作范围及会见程序”、“值班律师工作评估指标与激励机制”等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4. 调解网参加“刑事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咨询研讨会”2013年9月14-15日,“刑事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咨询研讨会”在武汉市珞珈山宾馆举行。本次会议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调解网律师代表李光福参加了研讨会,并在“展望未来:驻所检察官在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可能角色”环节担任主持人。 5. 调解网专家咨询委员参加“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3年9月17日,调解网专家咨询委员、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王少军,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参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 6. 调解网参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2013年10月26-27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本次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共同举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及各地实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卞建林会长、宋英辉副会长、姚莉副会长、王敏远副会长、刘万奇副会长、谢佑平副会长等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调解网代表宫步坦、刘斯凡提交了参会论文,宫步坦就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及调解网发起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等公益活动做主题发言。 7. 调解网参加“珞珈公益法律职业发展论坛”2013年11月16日,首届“珞珈公益法律职业发展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论坛由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共同举办。17家公益法律机构的代表和几位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教师先后在论坛上发言。调解网作为公益法律机构参加了本次论坛。调解网代表赵波副教授在发言中详细介绍了调解网及发起的各公益活动。 8. 调解网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宣判后教育2013年11月29日上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XXX涉嫌放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80号)宣告判决,并在宣判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和本案社会调查员(居民调解员)李光福、王琼等各方代表参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 9. 印制维权宣传资料2013年8月,调解网与武昌区司法局、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编制了《法律援助在武昌》宣传手册。2013年9月,调解网与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印制宣传袋。2013年11月,调解网与武汉区消费者协会共同印制宣传单,向社居居民宣传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1月,调解网印制了《“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中使用。 三、与多家单位建立合作关系2013年,调解网先后与武昌区司法局、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权益部、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武昌区人民法院、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武汉市武昌区消费者协会、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关系。 四、媒体报道2013年,湖北日报多次刊登调解网相关文章,介绍调解网。

  • 17
    2014-02

    调解网与武昌区青教办共同印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

    2014年2月中旬,调解网与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印制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

  • 11
    2014-02

    调解网2013年第四季度工作简报

    1、 开展“法在社区”公益活动 2013年10月-12月,“调解网”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武昌区团委、东西湖区司法局常青花园司法所、楚天金报周末义工队、武汉基督教青年会、归元禅寺等单位合作,在武汉市共举办了12期“法在社区”公益活动。“调解网”遴选并推荐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等30位居民调解员参加了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参加居民调解。 2、 “法律热线”公益活动正式启动2013年10月中旬,“法律热线”公益活动正式启动。2013年11月23日下午,“法律热线”公益活动2013年第2期在武汉晨报社举行。本次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汉晨报法治版共同举办 。围绕“房产纠纷合法维权”的活动主题,居民调解员王睿在武汉晨报社接听了两个多小时热线电话,电话解答社区居民法律咨询并进行说服疏导。 “法律热线”公益活动是 调解网 发起的公益法律活动,由调解网不定期组织 居民调解员,通过接听热线电话等远程方式,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及说服疏导。 3、 开展“社区说案”公益活动2013年11月21日上午,“社区说案”公益活动2013年第2期在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欧景苑社区举行。本次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昌区消费者协会共同主办,欧景苑社区承办,并得到了武汉大学国际消费者保护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公益支持。武昌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肖军参加本次活动。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活动主题,居民调解员肖军、李安安分别讲解了多个案例,详细说明了消费者向消协申请维权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并与参加活动的社区居民积极互动。 4、 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 2016年10月-12月,调解网与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公益活动2013年第1-2期。“调解网”遴选并推荐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等10位居民调解员,对6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做审前“社会调查”, 并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5、 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 2013年10月-12月,“调解网”与武汉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了两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调解网”遴选并推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慧等7位居民调解员,共10次作为“合适成年人”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 陪同涉罪未成年人接受讯问(询问),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6、 调解网参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2013年10月26-27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本次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云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共同举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及各地实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卞建林会长、宋英辉副会长、姚莉副会长、王敏远副会长、刘万奇副会长、谢佑平副会长等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人员就“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保障被羁押人权利的域外经验”、“审前阶段律师帮助权的保障”、“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司法其他相关问题”等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调解网代表宫步坦、刘斯凡提交了参会论文,宫步坦就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及调解网发起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等公益活动做主题发言。 7、 调解网与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合作关系2013年10月24日,“调解网”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紧密合作,共同推动武昌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等相关工作,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公益事业。 8、 调解网参加“珞珈公益法律职业发展论坛”2013年11月16日,首届“珞珈公益法律职业发展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论坛由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共同举办。17家公益法律机构的代表和几位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教师先后在论坛上发言。调解网作为公益法律机构参加了本次论坛。调解网代表赵波副教授在发言中详细介绍了调解网及发起的各公益活动。 9、 调解网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宣判后教育2013年11月29日上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XXX涉嫌放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80号)宣告判决,并在宣判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王慧和本案社会调查员(居民调解员)李光福、王琼等各方代表参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 10、 调解网印制《“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13年11月,调解网印制了《“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中使用。

  • 30
    2014-01

    未成年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4第1期完结

    2014年1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4年第1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并得到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的公益支持。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 居民调解员 作为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2014第001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侦监未代到[2014]04号)、2014第002号案件(未成年人XX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成到[2014]05号)、2014第003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运输毒品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051号)、2014第004号案件(未成年人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成到[2013]05号)、2014第005号案件(未成年人XX涉嫌抢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公诉未代到[2014]3号)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 本期活动致谢:公益支持: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居民调解员(合适成年人):1、王 琼(武昌区徐家棚街团工委 青教负责人)2、蒋晗华(武汉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博士生)3、王秀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4、代 承(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公益支持: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居民调解员(合适成年人):5、李光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 12
    2014-01

    调解网与武汉博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

    2014年1月12日,“调解网”与武汉博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共同推动社区公益服务。 武汉博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10
    2014-01

    调解网参加两岸四地消费者保护合作机制会谈

    2014年1月7日上午,民革中央联络部李霭君部长、联络部一处负责人董辉、民革湖北省委员会副主委毛宗福教授、联络部副部长陈云清等一行,就两岸四地消费者保护合作机制等问题与武汉大学国际消费者保护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探讨。 会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由武汉大学国际消费者保护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余敏友教授主持,邓朝晖副主任、冯洁涵教授、孙晋教授、刘瑛副教授、熊琦副教授、范晓亮博士等在会谈中发言。 调解网代表参加本次会谈,并就调解网参与远程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发言。

  • 10
    2014-01

    调解网与武汉爱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

    2013年12月下旬,“调解网”与武汉爱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共同推动社区公益服务。

  • 07
    2014-01

    “社区说案”2013第2期内容

    消费维权知识讲座-—消费者如何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权 (讲座人:武昌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肖军 整理人:周南律师)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协会(一)消费者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同时,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二、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消费者协会的受案范围 消费者协会不受理下列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2、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的;3、商品标明是“处理品”或“特价商品”的(没有说明真实处理原因的除外);4、商品是从旧货市场购买的;5、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保管、拆动导致商品或者人身损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四、投诉维权应注意的问题(一)、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先行协商,多数经营者注重信誉,愿意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二)、消费者应保留购货发票或收据,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现场取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案例一:2012年3月10日晚上七点多,王女士和家人共进晚餐时,从卧室飘出一股糊臭味,进房间一看发现一小时前开始预热的电热毯将垫被、床单和盖被烧破了。王女士和商家协商无果后持发票向消协投诉。消协经调查认定,王女士2011年冬天以45元的价格在某超市床上用品专柜买了这件电热毯,确系电热毯质量问题引起被褥着火,经营者应对有效使用期内的产品质量负责。经调解,超市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000元。(三)、消费者投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使用中的不当行为。案例二:2004年4月16日,孙先生在某五金店以55元的价格购买“虎头牌”砂轮一块,当日下午,在孙先生操作过程中,该砂轮在高速旋转时突然粉碎飞出,碎片将旁边的高先生头部击伤,花去治疗费4650元。孙先生在店方拒绝赔偿后向消协投诉。经调查,店方所售砂轮是武汉某磨具磨料厂生产的,有多种有效证明,属优质产品。经实地观察,事故系投诉人使用不当且磨具未安装防护罩而引发。于是,消协对其投诉不予支持。(四)、消费者投诉应合理合法,要求修理退换或者赔偿损失,均应合情合理,不可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案例三:2004年元旦,王某在武汉市中北路一超市花3.3元买了一袋话梅,吃了一枚后感觉糖化了粘在一起,王某遂以霉变为由要求退钱并赔偿500元,超市主动寻求消协公正处理。经消协调解,超市同意退款并支付王某20元交通费、误工费,王某接受。(五)、难以确定质量问题的,可在投诉前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若确属质量问题,鉴定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 31
    2013-12

    未成年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3第4期完结

    2013年12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2013年第4期在武汉市进行。本期活动由调解网与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共同举办,并得到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益支持。 活动期间,调解网遴选 居民调解员 作为武昌区青少年教育办公室的代表(合适成年人),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2013第002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运输毒品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刑诉未成到[2013]07号)、2013第003号案件(未成年人XX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刑诉未成到[2013]08号)、2013第004号案件(未成年人XXX,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武公(东新)法代通字[2013]031号)、2013第005号案件(未成年人XX涉嫌抢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成到[2013]03号)、2013第006号案件(未成年人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成到[2013]04号)、2013第007号案件(未成年人XX涉嫌抢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成到[2013]0X号)、2013第008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成到[2013]09号)、2013第009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昌检未检未成到[2013]XX号)、2013第010号案件(未成年人XXX涉嫌盗窃案,司法机关案件编号:(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006号)中,担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 本期活动致谢: 公益支持: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居民调解员(合适成年人): 1、李光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2、刘 莉(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昌区政协委员) 3、刘欣琦(武汉大学法学院 诉讼法学博士生) 4、程 慧(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益支持:无 居民调解员(合适成年人): 5、刘斯凡(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法律系 副教授、法学博士) 6、宫步坦(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