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调解工作中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促进社会诚信、增进人类福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网”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
第三条 “调解网”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遵循合法、合理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资料或本规则所称信息,均包含书面材料、电子信息及其它以各种形态存在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在适用本规则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规则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
第二章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定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资料: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五)法律未规定强制披露或强制公开。
第九条 以下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
(一)依据资料传播地的法律、法规可以被公开的资料,不属于商业机密。
(二)当事人主动公开或同意公开或根据组织订立的契约可以公开的资料,不属于商业机密。
(三)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 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不属于商业机密。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照片、住所、联系方式、个人收入情况、个人亲属情况、生理特征与状况、情感经历、个人兴趣、不幸经历等身份信息。
本规则所称个人隐私,是指在不对第三人正当权益构成损害和潜在损害的时间和空间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与理由, 以下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一)个人照片和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个人住所;
(三)个人联系方式;
(四)个人收入情况;
(五)个人亲属情况;
(六)个人生理特征与状况;
(七)个人情感经历;
(八)个人兴趣;
(九)个人不幸经历。
第十二条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与理由, 以下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一)依据信息传播地的法律、法规、契约可以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二)个人主动公开或同意公开或根据个人订立的契约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三)个人的信用编码、个人诚信积分、个人诚信级别不属于个人隐私。
(四)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对于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在其改正失信行为之前,其个人姓名与职业身份不属于个人隐私。
(五)基于保护人们免于上当受骗的幸福生活权利的需要,对于信用通缉令中的失信责任人,在其信用修复或获得受侵害人谅解之前,其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住所不属于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对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得违反人类普适价值原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非法的手段,查阅或传播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用于非正当目的。
未经信息的当事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做为诉讼、行政处罚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四)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十八条 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调解网”负责解释。